第1种观点: 私人保安服务包括非执法机关进行的所有保护和损失预防的行为,尤其是指:私人警察及私人保安团队、保安人员及提供各种与安全类型的服务的私人组织和个人,包括调查、守卫、巡逻、测谎、报警和武装押运。
第2种观点:私人保安工作上与公共警察差不多。私人保安员主要是利润的组织或公司的雇员,不同于非利润性的或政府的单位。这些组织为了得到报酬而给特殊的顾客提供与安全类型的服务,这就是私人保安的特征。
这种观点还有利润的动机、利润的来源,都是私人保安服务存在的基本要求。这种观点适用于多数私人保安,但对于某些单位雇佣的、具有私人保安功能的守夜人等却不一定具有利润因素,因此这种观点并不普遍适用。
从辞意和哲学角度来讲,私人保安服务可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、可以预防的环境,在此条件下的个体或群体可以不受破坏和损害,也不怕骚乱和伤害这样的治安隐患。